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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被批捕不应成为民间反腐的终结
文 | 王华玉
 《新快报》记者刘虎以涉嫌诽谤罪被批准逮捕,这一消息牵动了关注刘虎及网络反腐人们的神经。如果不出意外,刘虎将被起诉和审判。那么,接下来的审理和判决,对法院和民众都是一个考验。
一位举报了多名省部级高官、被民众贴上了“反腐记者”标签的新闻工作者被逮捕,很容易让民众将其与“舆论收紧”“打击报复”等联系起来。何况,刘虎一案发展至今,也确有一些让人生疑的地方。比如,起先刘虎是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而他的行为似乎与这个罪名难以挂上钩;这次被批捕,罪名则换成了涉嫌诽谤罪。基于此案的重大社会反响,警方如果能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尽量多地发布一些相关信息,对于平息舆论是有好处的。
倘若刘虎的所作所为真的构成了对所举报对象的诽谤侵害,那自然是罪有应得,应当依法究责。但我以为,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仍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记者实名举报的特殊性。在中国,腐败多发、体制内反腐力量不足以应对是客观现实,民间反腐作为一种补充无疑非常必要,也是受到中央肯定和支持的。而具有话语权优势的媒体往往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委托”新闻从业者实施举报,记者举报因之成为一种常态。也因此,记者涉讼的几率大大增加。我注意到,有媒体评论文章认为,“刘虎是记者,他的举报本应通过《新快报》发布,……但他选择互联网爆料,其记者身份帮助扩大了举报的影响,很多媒体是反对这样做的,美国的美联社就是这种做法的坚定反对者”。但事实上,牵涉省部级官员的曝光文章《新快报》能发表出来吗?中国的媒体环境能和美联社相比吗?别说公开见报,就是发内参也未必能行。而且,按照规定,新快报甚至其所从属的羊城晚报报业集团(非党报),都没有编发内参的资格。这样,刘虎进行互联网举报就有迫不得已的属性。所以,至少在举报(诽谤)动机这一项上,法院应该酌情从轻。再说,目前也没有记者该不该通过互联网反腐的行业规范,对此新型案例如何判决,将有极大的风向标意义,也会直接影响到民间反腐的兴衰。
另一方面,公众也需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刘虎作为一个寄寓了公众反腐期望的标签式人物受到审判,如果判决的结果是无罪,那固然是大家所希望的。但也需看到,举报与诽谤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有时基于信息渠道所限,举报人所获取的证据不一定就经得起推敲,举报人(包括报料人)自己认为确凿有据的,说不定就构成了诽谤。其次,时下新闻行业从业者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有的记者并不具备相应的调查能力,却在做着高难度的工作。这样,因能力不足造成的事实失真、对当事人构成伤害的情况就比较容易发生。更何况,也确有记者被利益收买、为他人当打手的情况存在。以上种种因素,决定了记者举报成为诽谤这种事情难以避免。假设刘虎确实有罪被罚,抑或不是刘虎,而是以后的张虎李虎,那我们也应理智地接受这一现实,并不因一个记者的获罪而畏葸不前,放下手中的武器,对民间反腐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