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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企图影响司法公正的写作都是耍流氓
本刊记者 刘念国/文

2015年3月27日,在百度搜索“茆盛泉”这个名字,会有39900个相关结果。
这其中,公安部网站发布的稿件,毫无疑问是最权威的——3月11日,上海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32岁民警茆盛泉同志在路面执勤纠正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被该车驾驶人孙某开车强行拖行近10米,造成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牺牲。公安部交管局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上海公安机关做好茆盛泉同志的善后抚恤工作,依法追究肇事司机孙某的刑事责任,并发出唁电悼念牺牲同志,慰问家属。
      另据中新网3月23日电,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上海检察”消息,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驾车拖行执法交警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孙浩杰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23日对孙浩杰依法批准逮捕。
      请注意公安部稿件的措辞:茆盛泉……被该车驾驶人孙某开车强行拖行近10米……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牺牲。
      再请注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上海检察”的措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驾车拖行执法交警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孙浩杰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部的关键词是“强行拖行”;上海检方的关键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那么,这个“强行拖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嫌疑人有没有“拖行”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该如何依法惩处?
      一切都将等待法院的裁决。
      行文至此,我必须铺陈几句,因为职业的原因,我曾经结识过很多交警朋友,因此我不仅没有抹黑交警的理由,相反还有很深的感情——我想再次重申我的观点——罪恶应该依法惩处,以儆效尤;殉职牺牲的民警和他的家人,应该得到国家的抚恤、褒奖,以及全社会的同情。
      我之所以如此狗尾续貂,是因为前文提到的“39900个相关结果”里,有两种声音在企图影响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说人话就是,有两股“水军”在灌水发帖,谩骂攻击,乌烟瘴气,天下汹汹。某个论坛“砌楼”,竟然“砌”了两千多层!
      先说第一种声音,最有代表性的是一篇题为《法律专家:交警茆盛泉的死亡茆盛泉负主要责任》的文章。
      文章称:茆盛泉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并称“我们首先应该明白,国家制定法:规范驾驶人的行为是为了行车安全,而不是为了一个小小的交通违法就让警察开枪杀人,就好比一个警察查车收黑钱几百上千元,依法处置即可,我们不能因一个警察查车收黑钱几百上千元,就拿砖头拍死这警察,甚至延伸到警察查车收黑钱会直接导致国家灭亡人民造反……罪与法国家有相应的规定,不要过度解读与延伸,那是不懂法与无知……”
      再来看第二种声音,最有代表性的是一篇题为《为被谋杀的交警、为我们自己呐喊》的文章。
      文章称:孙某从2012年起,就明显表现出仇视交警的反社会倾向,怎么就不可能是他怀着“戏弄、惩罚一下这个嚣张的仆人”的心理,在车内拽住了警官,然后踩一脚油门,故意想要将其带一个大跟头?在看见交警手臂伸进来的情况下猛踩油门,这难道不是蓄意谋杀?
      此外,这几天媒体铺天盖地的新闻,也将肇事者孙某描述了成罪大恶极、劣迹斑斑的杀人魔王。
      第一种声音,断定茆盛泉“伸手拽住了司机”,大言不惭称“茆盛泉负主要责任”,这当然是一厢情愿。而相对于第二种声音,第一种声音是弱势的,在网络上也得到了有效“扑灭”。
      而解读第二种声音之前,我必须还得絮聒几句。
      就在几天前,我前面提到的那些交警朋友,因为上级领导的明示或暗示,都不约而同在微博或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为被谋杀的交警、为我们自己呐喊》一文——我的朋友诸君因为痛失袍泽的悲愤,我完全可以理解,我也发自肺腑地希望罪恶得到惩处,正义得到伸张。但是,正如今年“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所说,“人一抓,嫌犯就被当成‘罪犯’,当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对电视镜头认罪了;嫌犯一招供,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了”,不必讳言,全社会都缺少无罪的意识,这是冤假错案的根源,而这一切与舆论的推波助澜,密切关联。
      具体到本案,孙某当然不存在无罪的可能,但是,在本案未定谳之前,作者言之凿凿,将嫌疑人称之为“蓄意谋杀”,是否有欲加之罪、构陷,甚至企图影响司法公正之嫌?
      此外,关于案子的定性,此前有人提出故意杀人罪,有人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有人提出可判处死刑,都应证了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那句关于有罪推定的“认定他凡有可能想象到的任何一种罪名”的名言。然而,定罪完全需要看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换言之,孙某确实构成了妨害公务,但是,是否转化成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显然要对其主观内容和客观的行为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就是,孙某是否意识到自己继续驾车,会造成交警伤害,甚至死亡这一严重的后果?
      至于前面提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好吧,这个话题非常敏感,但是对孙某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却起着一定的作用,不能回避。
      呵呵,我知道我这么写,会被喷死,但我更明白,我并不是只为孙某一个人在写,我是为所有的被告人在写。而所谓的“所有的被告人”,有可能某一天就是包括你、我、他。习大大曾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这其中,就包括审判庭上的被告人。
此外,我想特别强调的是,不管是第一种声音还是第二种声音,作者企图裹挟舆论,以影响司法审判的蠢动,不仅救不了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帮不了死去的茆盛泉和活着的茆盛泉们,相反,还会招致社会的反感,让本就不容盲目乐观的警民关系,火上浇油,更加对立!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 一切企图影响司法公正的写作都是耍流氓。两个作者要么狼子野心,何其险恶 ;要么愚蠢至极,帮倒忙,瞎添乱。
最后掉个书袋——
      当勒尼德·汉德(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还只是在国会山工作的一位年轻人时,曾在华盛顿偶遇他的偶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国现代实用法学创始人霍姆斯。
      一番寒暄过后,汉德望着偶像霍姆斯远去的背影,大声喊道:“法官大人,请施行正义。”
      霍姆斯闻言,转过身告诉汉德:“年轻人,这不是我的工作。我的工作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