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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患病”,谁该“吃药”?
本刊记者 刘念国/整理
  1月20日,第二次被押进湖南省沅江市看守所的陆勇,再三叮嘱记者转告他的母亲蔡珠凤:“请她老人家不要挂念。”

意外被查出白血病
2002年,意外被检查出患有白血病的陆勇“心沉到了海底”。
家住江苏省无锡市的陆勇时年34岁,是一家外贸企业的负责人,家境较殷实。
医生推荐陆勇服用瑞士诺华生产的药品“格列卫”,一个月为一个疗程,需花费2.35万元,而且是要终身服用。
转机出现在2004年,那时,陆勇已经为“格列卫”花去60万元。
当年6月,陆勇在网上看到韩国一篇讲述慢粒白血病人治疗的文章,说韩国的患者在印度买到了“格列卫”的仿制药,价格只有原版药的1/8,折合人民币不到4000元一个疗程。
2004年9月,陆勇托人买了一盒带回无锡,换药数月后,各项指标均正常。

每个月都有病友去世
陆勇把好消息告诉了QQ病友群的成员——在他2004年建的这个病友群里,100个人中只有他和一个杭州病友吃得起正版的“格列卫”。
陆勇回忆,2004年左右,QQ群里“每个月都有一两个病友的灯灭了(病死了)”,有国企员工,有街头小贩,也有公务员。
印度仿制药的消息让很多患者点燃了生的希望,陆勇决定帮病友打通这条救命之路,他用传真与印度厂家联系,获悉如果直接从药厂买,一个疗程只要人民币3000元。
但是,个人跨境购买药品非常复杂。陆勇常年做外贸生意,英语很好,但也颇费周折。陆勇便将购买方法告诉了病友,并做了一个模板,让大家打印后如法炮制。
有些人买到这种药觉得效果好后,就告诉周边的病友。陆勇的名气直线上升,原来的一个QQ病友群发展到了5个群,加起来有几千人。
大量的中国患者购药,让印度厂家看到了商机。由于海淘印度仿制药的方式很麻烦,2011年,印度公司派人到中国开立一些银行账户,方便中国白血病人汇款,但因为网银的安全问题,银行卡经常需要升级,印度那边需要经常派人到中国开户行来处理,也很麻烦。印度公司便提出,能不能借用中国病人的个人账户来转款?
云南两个病友提出可以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来帮忙,印度药厂则每个月给这两个病友提供免费药物。可时间一长,那两个病友担心交易额度太大,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和麻烦,拒绝继续为大家提供账户。这一下,很多人面临“断炊”的危险。

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被捕
因为陆勇是国内最早跟他们联系的病人,印度药厂就给他打电话,希望他能提供一些收款账户。
陆勇称,从2012年开始,他在一家网店上花500元购买了三张信用卡,选择了其中一张可以激活的卡,为网友转账代购药物。
此举让陆勇进入了警方的视线。沅江市公安局政委曾华称,2013年8月下旬,沅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一个从事银联卡买卖的网站,专门从事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贩卖活动。获知这一线索后,沅江市公安局迅速向上级汇报,此案后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专案组成员曹佩田说,陆勇的案情就是在那时被他们发现:一是陆勇非法购买了3张卡,二是卡上的现金流转额非常大。对于陆勇辩称是为了帮助病友购药之说,曹佩田觉得动机不会如此简单,他理由是,如果受托帮忙,一般只需要大概记录下经过即可。但他们发现,陆勇电脑数据中,每笔来往的账目过程、金额数字都非常清晰,怀疑可能是“提成结算之用”。但陆勇称:病友往卡上打钱,印度公司收款,自己没有赚取任何差价。
2014年7月,陆勇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案由为“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随后,陆勇被取保候审。
2015年1月10日晚,陆勇和病友从无锡飞抵北京,本打算接受媒体的采访,结果陆勇在机场被北京警方抓获。
沅江市公安局政工科负责人就此表示,陆勇之所以被网上追逃(抓获),是因为法院要审理案件,公安机关才作出的决定。

情与法的困境
陆勇的被捕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600多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向检察机关写信,认为陆勇因“好心”涉罪,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慢粒白血病患者胡女士说,陆勇被捕后,很多人就断药了,因为他们找不到正常的渠道去买,而且印度全是用英文沟通,他们沟通有困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健指出,廉价的印度版“格列卫”并没有在中国药监部门注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注册的药物,就是“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 因此才出现本案的尴尬和争议。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新增的第11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直关注药品“特保”的律师罗秋林则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在操作中仍有不明之处,比如“少量”是以多少来计量?像陆勇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不大”,甚至“有益”?
一边是知识产权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保护,一边是迫于经济压力购买廉价仿制药品的白血病患者,陆勇和众多慢粒白血病患者所遭遇的,正是司法与伦理的困境。 
一面是岌岌可危的病人,一面是可以救命的低价药。毫无疑问,从现有法律体系来说,陆勇的行为的确构成了违法。但对于一批生命垂危的病人来说,这种选择(请陆勇代购)往往又是迫于无奈,必须为之的行为,因为他们别无选择。
如何解决这个情与法的矛盾,是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思考的大问题。或许,近日《环球时报》记者与一位胃肠间质瘤患者的对话,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印度实行了强制专利许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或为了公共利益,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所以印度的药厂可以进行仿制,印度的做法引起了西方药厂的极大不满,但是印度政府顶住了强大的压力,一一驳回了这些公司的诉讼,这一点都受到了联合国高官的点赞。(我们可以借鉴印度吗?)2008年底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已经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强制许可。”“(我们国家)为什么不依托13亿人的巨大市场跟这些西方药厂去谈判?他们肯定会低头。另外,政府可以直接去采购药物,省去物流成本。”“我知道国家也有很多困难,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生病的人。可是,可是……如果有选择,让我生病去印度,死在印度吧……”
真是闻者伤心,听者落泪啊!
设想一下,如果极端病患者,没有一个合法且合理的自救路径,势必会有更多人参考陆勇的做法。良法运转的目的,应该是遏制人的恶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陆勇式的二难选择,应该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加以疏导。
从这个意义上,陆勇式的法理困境,不仅仅是抛给法律的一个现实之问,也是抛向相关部门的医改之问。不论司法部门最终依据现有法律对陆勇做出何种处理,此案过后,针对陆勇案呈现出的法理与伦理困境,都应有必要的反思与反省——陆勇背后,有着一批一药难求的白血病患者,重视他们的现实需求,才能为解决法理与伦理的冲突,提供一条善治出路。 
(截至本刊付印时,一个让人振奋的好消息是,有记者从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处证实,目前陆勇已被释放。张律师说,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了裁定。张律师还说,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郑州晚报》、《环球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