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贪官知多少,这是一个很难搞清的问题。用某些专家的话说,如果不对贪官群体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调控,将可能导致“朝中无官”“狱中官满为患”。这自然有些夸张,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贪官非正常假释减刑现象屡禁不止,已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应押贪官不一定在押,让民众情何以堪?
“狱中官满为患”,亦应严惩贪官
1月10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新闻通气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在会上晒出中央纪委全年的反腐清单: 2013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950374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1220191件(次)。立案172532件,结案173186件,处分182038人。
一年内18多万名官员被查处,这个数字足以让我们目瞪口呆。当然,其间有一部分人只是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并未入狱受刑,但已经很能说明问题。如果要作一个统计,看看全国共有多少贪官在押,恐怕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儿。于是,反腐专家李永忠干脆建言:建立主动坦白贪官的特赦制度,否则会导致“朝中无官”、“狱中官满为患”。
据2012年4月16日《长江日报》披露,全国判刑的省部级官员共计100多人,除了个别判处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更有甚者,个别贪官甚至通过非法手段,领完刑直接从看守所回家了。
那么,贪官为何会成为最大的假释群体呢?
根本原因有二:
一是监狱执法腐败。有例为证。刘宝昌是丹东市监狱的监狱长,他将减刑、假释当作重要的敛财工具。他通过向主管监狱长、刑罚科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造假,并在明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批准监外执行、假释,12次收受贿赂共计81万元。譬如贪官许清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妻子两次向刘行贿共30万元,一年时间就假释出狱。 同样,林崇中在审理期间,其家人只花了不到10万元钱就办好了“保外就医”。
二是法定程序形同虚设。《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什么程序?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试问,有多少贪官假释是经过了这些法定程序?还不是由刘宝昌这样的监狱长说了算。
1月8日,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公开形成常态化作出解释的同时,透露了三宗官员服刑弄虚作假案件,其中原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家人买通看守所长等人获保外就医,逍遥牢外住豪宅开宝马的消息深深地刺痛了公众的神经。
此次广州中院有关减刑假释规定的改革有两个亮点,一是减刑假释裁判结果上网,市民可以登录广州审判网,了解和跟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情况。由此,广州中院成为全国首家将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公开形成常态化的法院。二是严格法定程序,将以往减刑、假释案件都是书面审理改革为开庭审理,凡是处级以上官员一律开庭。这两招针对性很强,很管用。此外,笔者想补充两点:一是以网上公开减刑假释裁判结果推进监狱管理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监狱管理工作的监督;二是严惩监狱执法腐败,对刘宝昌和林崇中案中的看守所长这类执法犯法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
是否应该降低贪官量刑标准
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准备提交的《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建议“贪污十万处一年徒刑”。
该代表之所以主张给贪污犯减刑,是考虑到十几年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和“居民收入普遍提高”。
何以如此关怀贪官?
朱列玉说,“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考虑,现在的‘十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一万元’。”因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列玉代表的逻辑非常明显:既然货币贬值了,人民生活收入提高,贪官的量刑就应该随之“下调”。
朱列玉代表对贪污犯的“人性化关怀”不能说不需要,但是,既然贪污犯的贪污行为要得到合理的保护,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应该得到更好的保护。
贪污,其实就其性质来说,可等同于偷盗和抢劫公私财物,更为可恶之处,他们是利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进行盗窃与抢劫。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4千元以上不满7千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盗窃5万2千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15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抢劫罪的量刑,并不考虑抢劫财物的数量多少。
盗窃、抢劫的量刑标准,相比于贪污罪,可谓严苛得多。正因为这种“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立法规定,加之权力的毫无制约,从而造成官员的贪腐成风。无论是身为律师,还是身为人大代表,都应思考自己的立场与职责之所在。
按照《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法无戏言,法未废止则应严格执行。
规范减刑制度,让贪者领其罚
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近年来,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等通过权钱交易,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案件被媒体披露,引发关注。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作为指导性规范,规范各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自由裁量以及违纪违法行为。
意见共17条,从严规定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如,三类罪犯减刑除一般标准外,还需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在刑期方面,三类罪犯减刑后刑期将最多延长5年,死缓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延长至22年。
然而,近日广东省高院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733名罪犯减刑的案件,其中包括因受贿1000余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兼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黄少雄,其拟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据悉,黄少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人民币1036万元、港币110万元、澳币5万元。2011年7月4日,潮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按照中央政法委此次出台的《意见》,笔者认为对黄少雄的减刑有两点不妥之处:
其一,《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黄少雄是2011年7月被判刑,按照时间来算,很明显是2014年7月才满三年。
其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而黄少雄的减刑是直接从无期徒刑减至17年,中间并无任何间隔。
众所周知,真正查处贪官不是在于真的要求他坐几年牢才足以平民愤,而是这些贪污千万的官员在牢狱中是否真正有悔改之意,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这些贪官只是为了减刑做些以权、花钱“赎身”或者假意立功表现,那显然与中央最初的意愿背道而驰,根本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如今,查处一个贪腐千万、奢靡成性的官员,从举证到调查到判刑十分不易。笔者希望,查处的贪腐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他们痛定思痛,真正达到中央大力反腐的最终目的。
(资料来源:腾讯网、人民网、新华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