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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凶”之后
本刊记者 刘念国/文
  所谓二魔“争凶”,叨叨的是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共性的某个单元。
当我就此在本刊编前会上抛砖引玉时,有同事曾质疑我是否将“真凶”笔误成了“争凶”?
而我想说的是,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关于呼案和聂案的“真凶”,我英勇善战的公安机关还在挖空心思、钻山打洞、殚精竭虑,何日缉凶归案,让往生者安宁,让在世者解脱,貌似还得且行且等待。
至于“争凶”桥段,两案却是惊人的一致:没有赵志红和王书金的主动“争凶”(领罪),呼格吉勒图不可能沉冤得雪,最高人民法院不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
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聂树斌案会有一个符合“四中全会公报:依法治国早日实现中国梦”的春暖花开般的答案。
我们更有理由相信,“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今时今日,我们身处的,是一个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邦有道”的伟大时代。
那么,当一切尘埃落定,功德圆满,“争凶”倒逼正义杀出重围,面朝大海时,有些“后记”,仍值得回眸一究。

其实您不用“感谢”
2014年12月15日,当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时,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热泪盈眶,连声“感谢”,称“让我儿子得到清白判决”。
我相信,假以时日,聂树斌的家人假若也能听到类似的结果,也一定会感激涕零。
而我想说的是,有些“被代表”的感恩戴德,譬如“十三亿人共一哭,纵做鬼,也幸福”,是很让人闹心,甚至愤怒的。
我更想说的是,其实,善良朴实的老妈妈,您真的不用说什么“感谢”。
您是纳税人,公安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法院司法机关,是靠您一样千千万万的老百姓供养的。他们为您服务,就像您花钱下馆子,服务员为您服务,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一样,您真不用刻意感谢他们;如果他们不为您服务,您不仅不用感谢,还应该监督、批评、否决、解雇他们。
您供养着他们,他们(一小撮公安、司法败类)却枉法裁判,冤杀了您的儿子,您不仅承受着丧子之痛,还有背负“强奸杀人犯”母亲的巨大耻辱,他们却漠视您的申诉,把这个冤案带给您的痛苦和耻辱,一直延续了18年之久,耗尽了您和您家人原本可以幸福的人生,摧折了您原本可以美满的家庭,他们凭什么值得您感谢?
眼下,他们纠正自己的恶行,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挽回颜面的唯一途径,他们应该诚惶诚恐,战战兢兢才是,而不是您来感谢他们。
他们本就缺乏监督,您感谢他们,他们会不会忘乎所以,会不会装出青天大老爷状,把丧事当作喜事来嘚瑟?
说实在话,他们若真的有一点点耻感,有一点点做人的担当,倒不妨效仿有足够担当的卢武铉、郑烘原——违法犯罪了,深刻悔罪,平静领罪(当然我们不鼓励人人上天台);颟顸无能了,自陈无状,引咎辞职。
综上,真的,善良朴实的老妈妈,即便未来他们真的做到了公正、法治,从此再也没有冤假错案,那也是应该的,您,我,我们,都不用什么“感谢”。

请以国家的名义给予补偿
呼格被冤杀时年仅18岁,而遇害女孩杨某也只有18岁。
可悲的是,杨家人对呼案之前的峰回路转,几乎不知情。他们的讯息,还停留在18年前——“人(呼格吉勒图)崩了”——作为受害人家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要“望天收”,更遑论其他支援和保障。
杨某来自乌兰察布兴和县西部一处僻远农村,遇害后,因无钱安葬,被配“阴婚”,至今杨父不知女儿安葬何处,也无处祭奠。而杨某之前的未婚夫到杨家索要彩礼,因为没钱还,最后只能以牛羊相抵,“连驴车都抢走哩”。
不必讳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有时常常成了被遗忘的角色。不仅杨某及家属,之前的马加爵案中,对被害人家属8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也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其中,有大量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另据报道,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曾经直言,实际上受过犯罪侵害的群体的数量,比按照官方犯罪统计推算出的群体的数量,要大得多。
诚然,《刑法》、《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救济程序,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司法实践中,只要犯罪案件久侦未破,就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应有的民事赔偿。
加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很难得到精神赔偿,其所得也往往极为有限。
综上,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责任,在加害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救助。
当然,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设立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但不同于其他国家关于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损失的法律,在我国,只有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受害人才有权要求国家予以赔偿。
譬如此次呼格吉勒图案,杨某之死,并非国家的过失,国家不会为其家属的损失“埋单”——换而言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尚属空白。
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实际上是彰显正义,同时为被害人实现一种“复仇的愉悦”,那么,只有再加上对被害人及家属予以经济上的补偿,才是彻底的补偿,从而根本实现社会正义。最典型的例子,是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当时刑事上没有定罪,但通过高额的民事赔偿,还是部分实现了正义。
展望世界,从1963年作为英联邦国家的新西兰,率先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成为第一个对刑事被害人损失进行补偿的现代国家,迄今为止,以国家税收为主要资金来源,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我们伟大的党绘制的这份法治中国蓝图的总体目标,即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对实现这份蓝图的路径,全会亦作出明确部署,指出要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5个方面,对总目标进行展开。
乘着“依法治国”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东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大可向这些先进国家和地区学习。
远的不说,只说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被害人国家补偿溯及力,以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是发生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施行后为限。当申请人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急迫需要帮助时,审议委员会(或复审委员会)可以在对补偿申请做出决定前,先行支付暂时补偿金,以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
法律先贤说过,人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应有获得救济的权利。那么,对于已经遭受了切肤之痛的被害人,更必须重视和保护他们的权利。
毕竟,你貌似可以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成为刑事被告人,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一生不成为刑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