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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恩为何大赦天下
本刊记者 周媌/整理

                   

      据朝中社7月14日报道,为迎接朝鲜解放70周年(8月15日)和朝鲜劳动党建党70周年(10月10日),朝鲜自8月1日起实施大赦。但报道并未提及此次大赦的对象和人数,也未提及大赦至何时截止。

那么,金正恩此番为何大赦?其余国家一般都会在什么情况下大赦?我国有大赦这一说吗?

朝鲜10年大赦4次

这是朝鲜时隔3年再次特赦囚犯。2012年,朝鲜特赦了一批罪犯,以纪念已故领导人金日成100岁诞辰(4月15日)和金正日70岁诞辰(2月16日)。2012年也是金正日提出的“强盛大国元年”。当年的赦令没有透露大赦的对象和获赦者的人数。但政令说,继承和发扬金日成和金正日的“仁德政治”和“宽容政治”,是朝鲜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立场。

2011年9月,朝鲜劳动党建党65周年期间,朝鲜曾赦免15万名囚犯。赦免对象是因一般暴力、盗劫、私吞或破坏国家财产等获刑的犯人,但不包括试图叛逃至韩国或者威胁朝鲜国家安全的人。当时,刑期未超过一半的给予减刑,超过一半的犯人则予以释放。朝鲜当时强调说,大赦是得益于时任朝鲜中央军委副委员长金正恩的“大度恩德”。

更早的2005年,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8月发布政令,决定为庆祝朝鲜劳动党建党60周年和朝鲜半岛光复60周年,自当年9月1日起实行大赦。但大赦令没有透露此次大赦的对象和即将获赦者的人数。

朝鲜宪法规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有行使大赦和特赦的权力。朝鲜一般会在金日成、金正日生日和劳动党建党整周年(10年为周期)、半周年(5年为周期)等纪念日进行赦免。大赦的一般流程是由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向最高领导人提交提议,最高领导人批准,最后根据朝鲜人民保安部教化局共12个教化所里的在押囚犯数量,决定减刑规模。

金正恩大赦的背后

此次金正恩实施大赦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自金正恩执政以来,朝鲜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诸如,平壤街道上不断增加的车辆、文秀水上乐园里的漂亮泳衣、以及朝鲜“第一夫人”频频跟着金正恩视察工场,到普通百姓家做客,这些都证明朝鲜正在经历着巨大变化。然而,朝鲜政权的脆弱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金正恩的合法性完全建立在他是金家血脉的基础上,必须把金正日、金日成所做的一切都描绘成正确、英明,其正统性才得以建立。加上金正恩上台的三年多时间内连番清洗政权,其对国家的控制力不断强化。在此背景下,金正恩实施大赦实际上是想表现自己效仿父辈“宽容施政”的理念,有利于政权的巩固。

目前,朝鲜为了摆脱被国际社会孤立的局面,不仅推行全方位外交,也把对韩关系当成对外政策调整最为最重的一块。金正恩发表2015年电视新年贺词时强调,北南要积极进行对话、交流与接触,连接被切断的民族纽带和血脉,实现北南关系的大转圜和大变革。就在金正恩新年贺词发出几小时后,韩方就给予积极评价,并提出改善关系的路线图。与此同时,朝韩双方毫不讳言对南北统一的渴望。尽管此次朝鲜媒体报道未提及大赦的对象和人数,但可以预料的是“脱北者”可能会是大赦针对的对象,这有利于加快半岛民族和解进程。

有意思的是,在朝鲜发布“大赦天下”的消息后,韩国也准备8月实施特赦。朴槿惠此次将“国家发展和国民团结”列为实施特别赦免的理由。韩媒援引分析人士的话称,此举暗示韩国政府积极考虑对企业领袖实施赦免,以促进企业投资、刺激经济发展。

此外,由于朝鲜受到国际制裁经济低迷,加之朝鲜今年遭遇罕见干旱,粮食作物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这加重了其国内长期存在的食物短缺问题。金正恩实施大赦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减轻监狱压力;另一方面可以缓解社会矛盾,推动朝鲜经济发展。当然,罪犯及其家庭也会因此而受益,并感觉朝鲜政府的宽容。

对于朝鲜而言,金正恩现在忙于在经济进行自我拯救;在政治上,金正恩正将朝鲜权力的重心由人民军向劳动党平移,努力纠正在金正日时期的先军政治扭曲的权力结构,这是实现“核经并举”发展的基础;在外交上,朝鲜仍要打破被孤立的国际环境,最主要的是实现与美国和解。金正恩只有获得稳定的国内环境与良好的国际形象,才能在内政外交上进一步取得进展。

大赦的意思是“忘记”

在西方,大赦一词来源于希腊,意思为“忘记”。最早被人所知的大赦发生在公元前403年的雅典。当时,特扰叙布洛斯对他所推翻的政府议会的30个支持者进行大赦。

大赦虽起源和盛行于古代的封建社会,但其发展的脉络并没有止于封建制退出历史舞台。在当代的世界各国的宪法中,规定实行大赦及相应赦免制度的宪法,就有60多部。特别是在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国的宪法中,都有实行大赦和赦免制度的规定。

大赦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有时候也能反映出执政者的政治目的。

2011年,缅甸为了改善国家形象,换取西方早日解除政治经济制裁,实现关系正常化,多次大赦了共几万名囚犯。2011年圣诞节前夕,古巴宣布出于人道主义理由,释放约2900名囚犯,包括一部分被指控“威胁国家安全的”政治犯,试图释放出政治改革的信号。

我国被“遗忘”的大赦

谈到大赦,也有必要谈一谈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能赦免一批人的罪和刑,使他们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赦免特定人的刑,不能消灭其罪。也就是说,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在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而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上第一次正式规定国家实行大赦。随后的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实行大赦的先河。

但大赦法规从诞生之日起就只停留在字面上,从1956年至1975年先后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多次特赦,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实行过大赦。在1975年宪法中,由于种种原因既没有规定大赦,也没有规定特赦,此后于1978年和1982年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

虽然后三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大赦,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样的“兜底条款”,虽不能肯定大赦即属此处所谓的“其他职权”之范畴,但在缺乏必要宪法性解释的情况下,同样也不能得出否定性结论。不过总的看来,大赦成为被“遗忘”60年的宪法规定。

资料来源:2015年7月15日《长江日报》、搜狐网、凤凰网、张殿成个人博客